公示送達
公示送達係於存在特定法定事由時,得依法公告,於法定期間經過後,即生送達效力。原則上須當事人聲請,僅於特定情況下法院得依職權為之。
法定事由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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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受送達人駐國外,不能囑託在外國之領館及機關送達或預知無效者
生效起算
自公告之日起:
民事訴訟法 第152條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但第150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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