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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刑事)

公示送達係於存在特定法定事由時,得依法公告,於法定期間經過後,即生送達效力。簡單來說,就是在法院公告欄黏貼公告,請收件人可以隨時來法院領取要送的文書

程序

書記官分別經法院或檢察總長、檢察長或檢察官之許可,將應送達之文書或其節本張貼於法院或檢察署牌示處外,並應以其繕本登載報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刑事訴訟法第60條)

要件

  1. 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
  2. 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
  3. 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

生效起算

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刑事訴訟法 第60條
  1. 公示送達應由書記官分別經法院或檢察總長、檢察長或[檢察官之許可,除將應送達之文書或其節本張貼於法院或檢察署牌示處外,並應以其繕本登載報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
  2. 前項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如果你是想知道民事訴訟上的公示送達,請參見公示送達(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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