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公示送達", description="公示送達係於存在特定法定事由時,得依法公告,於法定期間經過後,即生送達效力。原則上須當事人聲請,僅於特定情況下法院得依職權為之。 " ~~ ====== 公示送達 ====== 公示送達係於存在特定法定事由時,得依法公告,於[[法定期間]]經過後,即生送達效力。原則上須[[:當事人]]聲請,僅於特定情況下法院得[[:依職權]]為之。 ===== 法定事由 ===== -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 有[[刑法:治外法權|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 應受送達人駐國外,不能囑託在外國之領館及機關送達或預知無效者 ===== 生效起算 ===== 自公告之日起: * 國內:20日 * 國外:60日 <WRAP box> == 民事訴訟法 第152條 ==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但第150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WRAP> <WRAP info>如果你是想知道刑事訴訟上的公示送達,請參見[[刑訴:公示送達|公示送達(刑事)]]</WRAP> **相關條目** * [[交付送達]] * [[直接送達]] * [[間接送達]] * [[寄存送達]] * [[留置送達]] * [[公示送達]] {{tag>民事訴訟法 送達 非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