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債務 也可稱「連帶給付」,多數人負同一債務,依明示或法律規定,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的責任(民法第272條),亦即任何一個債務人在債務還沒全部履行完畢前,對債權人都負有給付全部債務的義務。 例如 甲、乙對丙負有100萬元的連帶債務時,丙可以選擇同時或先後對甲、乙兩人或其中任何一人請求給付小於或等於100萬元之金錢,甲、乙的給付責任只有在丙受到完全的清償時才能夠免除。 連帶債務之成立,限於依明示或法律規定,而默示之意思表示不適用。 案例 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定,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係為保護被害人,避免被害人對受僱人請求賠償,有名無實,而設之規定,故此之所謂受僱人,並非僅限於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699號判決)。 相關條目 連帶賠償 默示之意思表示 民法, 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