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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送達(行政)

係指當送達不能透過當面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這三種情形,也就是應該送達的地方,都沒有人在的情況,可以寄存送達。

行政程序法規定的送達,有五種方式,包括當面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寄存送達,以及公示送達。

寄存送達的方式是把要送達的文書寄存在送達地的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且製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分貼在門首,另外一份交給鄰居轉交或放在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如果是透過郵政機關送達,可以把文書寄存在送達地的郵政機關。

生效起算

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如果是司法文書,像是法院判決,在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都規定要經過10日,送達才生效。但行政程序法第74條,並沒有這樣的規定。只要寄存合法,那送達就生效。

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釋字第797號解釋

行政程序法 第74條
  1.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2.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3.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如果你是想知道民事訴訟法上的寄存送達,請參見寄存送達(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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