猶豫期間(刑事) 又稱「不行為期間」,指在該期間內不得為訴訟行為。相對者為行為期間。 例如 傳喚證人之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之24小時前送達(刑訴第175條第4項)。 又如 就審期間,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7日前送達;刑法第61條所列各罪之案件至遲應於5日前送達。(刑訴第272條) 相關條目 非行為期間(民訴) 行為期間(刑事) 期間 刑事訴訟法, 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