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審期間(刑訴) 現行刑訴第272條規定:「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7日前送達;刑法第61條所列各罪之案件至遲應於5日前送達。」此即「就審期間」,目的在於「便利被告準備辯護」,確保被告享有準備辯護的充分時間與機會,保障實質、有效辯護的可能性。 如果你是想知道行政訴訟上的規定,請參見就審期間(行政);或民事訴訟的就審期間(民事) 相關條目 就審期間(民訴) 猶豫期間(刑事) 就審期間(行政) 刑事訴訟法, 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