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工具

客觀歸責理論(刑事)

客觀歸責理論認為,除了應具備條件因果關係外,行為人之行為對於行為客體製造(或升高)了一個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並且該風險在具體事件歷程中實現,且結果存在於構成要件效力範圍內,則該結果可歸責於行為人。

有人認為「相當」與否的概念並不明確,在判斷上不免流於主觀,所以學說後來發展出「客觀歸責理論」,我國近期的法院實務有時也會加以運用。

也就是說,若行為人藉由侵害行為:

  1. 對行為客體製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2. 這個不法風險在具體結果中實現了,
  3. 這個結果存在於構成要件效力範圍之內

那麼,由這麼行為所引起的結果,才可以算做行為人的成果,而歸責給行為人。

製造風險+風險實現+構成要件效力範圍

舉例來說 小明把小華打傷,小華被送上救護車,沒想到送醫的途中救護車突然被另一台闖紅燈的汽車高速衝撞翻覆,救護車上的小華因為車禍而死亡。此時小明打傷小華的行為,與小華的死亡結果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依照客觀歸責理論,雖然小明打傷小華,是製造、實現了一個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造成小華受傷的結果;但小華死亡的結果,是由於另一台車闖紅燈與救護車發生車禍所導致,這已經超出了小明所實行構成要件效力的範圍,所以小華死亡的結果自然不能夠歸責於小明。​

相關條目

This website uses cookies. By using the website, you agree with storing cookies on your computer. Also, you acknowledge that you have read and understand our Privacy Policy. If you do not agree, please leave the website.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