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就審期間(刑訴)", description="現行刑訴第272條規定:「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7日前送達;刑法第61條所列各罪之案件至遲應於5日前送達。」此即「就審期間」,目的在於「便利被告準備辯護」,確保被告享有準備辯護的充分時間與機會,保障實質、有效辯護的可能性。 " ~~ ====== 就審期間(刑訴) ====== 現行刑訴第272條規定:「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7日前送達;刑法第61條所列各罪之案件至遲應於5日前送達。」此即「就審期間」,目的在於「便利[[被告|被告]]準備辯護」,確保被告享有準備[[辯護權|辯護]]的充分時間與機會,保障[[實質有效的辯護|實質、有效辯護]]的可能性。 <WRAP info>如果你是想知道行政訴訟上的規定,請參見[[行訴:就審期間|就審期間(行政)]];或民事訴訟的[[民訴:就審期間|就審期間(民事)]]</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事訴訟法 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