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猶豫期間(刑事)", description="又稱「不行為期間」,指在該期間內不得為訴訟行為。例如:傳喚證人之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之24小時前送達(刑訴第175條第4項)。 " ~~ ====== 猶豫期間(刑事) ====== 又稱「不行為期間」,指在該[[:期間]]內不得為[[訴訟行為|訴訟行為]]。相對者為[[行為期間]]。 <wrap info>例如</wrap> [[傳喚]][[證人]]之[[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之24小時前[[送達]](刑訴第175條第4項)。 <wrap info>又如</wrap> [[就審期間]],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7日前送達;刑法第61條所列各罪之案件至遲應於5日前送達。(刑訴第272條)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事訴訟法 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