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行為(刑訴) 構成訴訟程序行為,且足以發生訴訟法上之效果者。 例如 被告聲請法官迴避的行為。 與效行為 如一訴訟行為可以直接形成特定訴訟結果,稱之為與效行為。該行為一經行為人實施,即發生特定的訴訟結果。 例如 檢察官之起訴即發生訴訟繫屬於法院之結果;有上訴權人捨棄上訴或撤回上訴,將直接造成該上訴權人喪失上訴權的效果,是以捨棄上訴或撤回上訴即為與效行為。 取效行為 若行為人實施該訴訟行為,僅係促進程序的進行,並不直接發生訴訟法上的效果,則該行為稱之為取效行為。 例如 檢察官對被告為具體求刑,而辯護人則為無罪答辯,此一訴訟上之攻防行為原則上並不直接發生訴訟法的效果,是稱之為取效行為。 相關條目 主觀不可分 代理人(刑事) 代理權(刑訴) 失權期間(刑事) 回復原狀(刑事) 自訴 行為期間(刑事) 言詞審理原則 防禦權 訓示期間 猶豫期間(刑事) 裁定期間(刑事) 訴訟行為(刑訴) 輔佐人 審判期日 訴訟行為 刑法, 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