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 自訴程序是指犯罪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配偶)不透過檢察官,而自己向法院對被告提出刑事訴訟的程序。提起自訴的人稱為自訴人。 自訴與公訴程序最大的差別在於,偵查階段檢察官可以透過特定的強制處分取得犯罪證據,而自訴的原告由於本身並未被賦予此一權力,因此在犯罪的偵查上只能以任意的方式取得證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規定,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即強制律師代理)目的旨在防止自訴人濫行利用自訴程序恫嚇被告或以之作為解決民事爭議之手段(俗稱以刑逼民)等,免除被告不必要之訟累,節省司法資源,並藉由律師代理為訴訟行為,提昇裁判品質。 相關條目 自訴 承受自訴 擔當自訴 自訴撤回 刑事訴訟法, 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