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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逼民

「以刑逼民」是指,當事人之一方(被害人)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迫使另一方接受或答應自己民事上的請求或主張。通常透過「以刑逼民」是為了讓對方可能被判刑的壓力,來解決原本的私權糾紛。

舉例來說 甲被乙開車撞傷,乙不願賠償,甲提告過失傷害,逼使乙進行和解賠償;丙欠丁錢,丁對檢察官告訴丙詐欺

被害人可以在自訴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告發,並在檢察官起訴加害人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和解時準備「撤回告訴狀」

一旦雙方達成和解,通常會約定「不得再追究同一事件」。然而,刑事程序中的「告訴權」是不能放棄的,因此就算約定了「不得再提起告訴」,受害人仍然能夠硬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或是向法院自訴。

請對方預先簽「撤回告訴狀」

實務上多半會建議雙方在和解時,請被害人在和解成立之時,在一份空白的「撤回告訴狀」上簽名蓋章,以防對方將來不撤告。若被害人尚未提出告訴,為求謹慎,可同時請對方在「刑事告訴狀」與「撤回告訴狀」上簽名蓋章,以利用撤回告訴後不能重新再提一次之規定,提出告訴後立刻撤回。

獨立告訴權人亦須簽「撤回告訴狀」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3條之規定,除了被害者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享有獨立告訴權,就算被害人已經與加害人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仍可以提出告訴,不受影響。因此,在進行和解時,必須請被害人配偶或爸媽、監護人等一起參與協商、簽「撤回告訴狀」。

撤回告訴須在一審言辯終結前

需要注意的是,被害人只能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因此加害人尋求和解,速度要快;另外,被害人則要注意,由於告訴撤回後不能重新再提,即使對方耍賴不支付和解賠償金時也一樣,因此對雙方來說,撤回告訴跟支付賠償金最好能同時進行,最為保險。

撤回告訴跟支付賠償最好同時進行

對雙方來說,撤回告訴跟支付賠償金最好能同時進行,最為保險。

  • 加害人:和解時務必讓對方預先簽立「撤回告訴狀」,達成和解的時間須在一審言辯終結前,有時間壓力。
  • 被害人:和解若預先簽立「撤回告訴狀」,當加害人事後不履行合約約定進行賠償,被害人已無法再提出刑事告訴,因此在簽「撤回告訴狀」時,最好能同時收到賠償。

相關法規

刑事訴訟法 第487條
  1. 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2.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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