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權 係指主動申告犯罪事實並請求國家訴追犯罪的權利。刑法所定犯罪類型可區分成「告訴乃論之罪」、「非告訴乃論之罪」,兩者的差異即在於國家偵審犯罪,是否以被害人提起告訴為前提。 簡單來說,若是告訴乃論之罪,當缺少被害人主動告訴的意思,檢察官不得自行開啟偵查並對犯罪者起訴,法官亦不得對其審判;而非告訴乃論之罪則是當檢察官發現犯罪嫌疑,即可自行偵查、起訴,無須待被害人請求。 種類 依性質區分:本來告訴權─補充告訴權 依作用不同區分:一般告訴權─限定告訴權 依取得原因區分:被害告訴權─犯罪告訴權 依權源不同區分:固有告訴權─代理告訴權 相關條目 以刑逼民 一般告訴權 代行告訴 代行告訴人 代理告訴人 代理告訴權 本來告訴權 犯罪告訴權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告訴期間 告訴權人 告訴權拋棄 限定告訴權 捨棄刑事告訴權 被害告訴權 被害告訴權人 補充告訴權 補充告訴權人 刑事訴訟法, 告訴, 訴訟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