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互詰問
就發現真實的層面而言,當事人詰問證人以發現證詞瑕疵,非[法組:法官|法官]]訊問所能取代。因為當事人對案件的始末最為清楚,最能發現證人陳述有何與事實不一,最有能力提出適當的問題,使證人無法自圓其說。而且只有當事人有強烈的動機,對證人詰問以發現證詞的瑕疵,因此,詰問權是實質正當法律程序的一環。
交互詰問是指當事人依照一定之順序,對到庭作證之證人加以詢問的程序,一方問完才輪到另一方發問,故稱之為交互詰問。
例如 證人是被告一方聲請傳喚的,就由辯護律師或被告先問話,叫做「主詰問」;問完,檢察官如果認為有必要,也可以提出問題,進行問話,叫做「反詰問」。「反詰問」問完,辯護律師或被告仍可就「反詰問」中所發見的疑點或事項再為問話,叫做「覆主詰問」。證人如果由檢察官聲請傳喚的,那麼詰問的順序就由檢察官先開始,之後由辯護人或被告為之,依此交互替換進行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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