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互詰問
流程
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2項規定之交互詰問程序則以下列方式進行:
1.主詰問
2.反詰問
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 (如果為被告傳喚之證人,則由檢察官為反詰問,對該證人提出質疑並問話;若為檢察官傳喚之證人,則由被告或被告之辯護人為反詰問)
3.覆主詰問
再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 (如果為被告傳喚之證人,則由被告或被告之辯護人為覆主詰問,對為反詰問之檢察官發現之疑點再問話;若為檢察官傳喚之證人,則由檢察官為覆主詰問)
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2項規定之交互詰問程序則以下列方式進行:
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 (如果為被告傳喚之證人,則由檢察官為反詰問,對該證人提出質疑並問話;若為檢察官傳喚之證人,則由被告或被告之辯護人為反詰問)
再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 (如果為被告傳喚之證人,則由被告或被告之辯護人為覆主詰問,對為反詰問之檢察官發現之疑點再問話;若為檢察官傳喚之證人,則由檢察官為覆主詰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