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證 物證係指以五官作用的知覺與認識而得物之存在或狀態為證據。 物證之調查方法為提示,刑訴第164條第1項:「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 相關條目 證據種類 人證-物證-書證(文書證據-證據文書) 人證調查對象:被告、證人(拒絕證言權) 人證調查方法:訊問(形式意義的訊問/實質意義的訊問)、詢問、詰問 本證-反證 直接證據-間接證據 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 實質證據-輔助證據 刑事訴訟法, 證據導論, 證據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