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行告訴
代行告訴之主要功能,乃在於使國家得對於告訴乃論之案件,藉由代行告訴之制度,彌補告訴之欠缺,進而合法偵查起訴,以實踐國家之刑罰權。
刑事訴訟法 第236條
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代行告訴制度亦具有先期防堵違法裁判之能力,使得欠缺告訴之案件,得以事先藉由代行告訴,補正瑕疵,以攔截該案件受裁判違背法令之指摘
代行告訴源自於「告訴」制度,以至於「無告訴乃論則無代行告訴」,反面言之,適用代行告訴者當然為告訴乃論之罪。
一般告訴乃論案件,被害人、告訴權人的自主意願較高,相較於發動代行告訴之案件,後者顯然較具司法公權力介入之色彩,以致於必須思考公權力介入私人間可能產生之不良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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