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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係指當事人之一方(被害人)利用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順便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除了可以將紛爭解決一次性,最大的好處是民事部分可以不用繳交裁判費用。

一般來說,被告觸犯刑法,要受到國家處罰。而如果所觸犯的刑法同時也傷害到其他人,受害的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就是請法官除了就被告所犯的罪予以處罰外,也要決定被告應該要怎麼賠償被害人

此制度衍生出「以刑逼民」的現象。

提出方式

被害人可以在自訴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告發,並在檢察官起訴加害人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和解時準備「撤回告訴狀」

一旦雙方達成和解,通常會約定「不得再追究同一事件」。然而,刑事程序中的「告訴權」是不能放棄的,因此就算約定了「不得再提起告訴」,受害人仍然能夠硬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或是向法院自訴。實務上多半會建議雙方在和解時,請被害人在和解成立之時,在一份空白的「撤回告訴狀」上簽名蓋章,以防對方將來不撤告。若被害人尚未提出告訴,為求謹慎,可同時請對方在「刑事告訴狀」與「撤回告訴狀」上簽名蓋章,以利用撤回告訴後不能重新再提一次之規定,提出告訴後立刻撤回。

撤回告訴須在一審言辯終結前

需要注意的是,被害人只能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因此加害人尋求和解,速度要快;另外,被害人則要注意,由於告訴撤回後不能重新再提,即使對方耍賴不支付和解賠償金時也一樣,因此對雙方來說,撤回告訴跟支付賠償金最好能同時進行,最為保險。

刑事訴訟法 第487條

(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及請求範圍)

  1. 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2.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比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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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程序 附帶民事訴訟程序
法院裁判費 原則要 原則不用
開庭審理 提起後,原則可直接安排 提起後,須等刑事審理結果後才會進行
律師 可能較少,因程序較為單純
民事一審
可能較多,因為偵查、刑事審理程序、民事審理的程序較繁複
刑事偵查程序+刑事審理程序+附帶民事程序
請求權時效 風險可能較少,因為是直接提民事訴訟 風險可能較高,因為常會刑事偵查時間過久而被拖延

起訴狀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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