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告訴 告訴權人且提出告訴的話,就稱為「告訴人」。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可以在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所提出的告訴。 如果在偵查階段,撤回告訴應該向警察或檢察官表示,檢察官就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 在起訴後,就應該向法院表示,法院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為不受理的程序判決。但是,告訴人在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以後,就不能再撤回告訴,法院仍然要對被告為有罪或無罪的實體判決。此外,撤回告訴的人不可以再就同一件事情提出告訴。如果再提出告訴的話,就會被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相關條目 獨立告訴權人 ─ 專屬告訴權人 被害告訴權人 ─ 補充告訴權人 以刑逼民 不能條件 不受理判決 主觀不可分 代行告訴人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自訴撤回 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不可分 告訴撤回 客觀不可分 國家追訴主義 釋字第777號【駕駛人無過失及情節輕微之肇事逃逸案】 刑事訴訟法, 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