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撤回告訴", description="告訴權人且提出告訴的話,就稱為「告訴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可以在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所提出的告訴。如果在偵查階段,撤回告訴應該向警察或檢察官表示,檢察官就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 " ~~ ====== 撤回告訴 ====== 告訴權人且提出[[告訴]]的話,就稱為「[[告訴人]]」。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可以在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所提出的告訴。 如果在[[偵查|偵查階段]],撤回告訴應該向[[司法警察|警察]]或[[檢察官]][[民法:意思表示|表示]],檢察官就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 在起訴後,就應該向法院表示,法院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為[[不受理判決|不受理的程序判決]]。但是,告訴人在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以後,就不能再撤回告訴,法院仍然要對[[被告|被告]]為[[有罪判決|有罪]]或[[無罪判決|無罪]]的[[實體判決]]。此外,撤回告訴的人不可以再就同一件事情提出告訴。如果再提出告訴的話,就會被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相關條目** * [[獨立告訴權人]] ─ [[專屬告訴權人]] * [[被害告訴權人]] ─ [[補充告訴權人]] {{backlinks>.}} {{tag>刑事訴訟法 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