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自訴", description="自訴程序是指犯罪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配偶)不透過檢察官,而自己向法院對被告提出刑事訴訟的程序。提起自訴的人稱為自訴人。自訴與公訴程序最大的差別在於,偵查階段檢察官可以透過特定的強制處分取得犯罪證據,而自訴的原告由於本身並未被賦予此一權力,因此在犯罪的偵查上只能以任意的方式取得證據。 " ~~ ====== 自訴 ====== 自訴程序是指犯罪[[刑法:被害人]](或[[民法:法定代理人]]、[[民法:直系血親]]、配偶)不透過檢察官,而自己向[[:法院]]對[[被告|被告]]提出刑事訴訟的程序。提起自訴的人稱為[[自訴人]]。 自訴與[[公訴|公訴程序]]最大的差別在於,[[偵查]]階段[[檢察官]]可以透過特定的[[強制處分]]取得犯罪證據,而自訴的[[:原告]]由於本身並未被賦予此一[[憲法:權力]],因此在[[刑法:犯罪]]的偵查上只能以任意的方式取得[[證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規定,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即[[:強制律師代理]])目的旨在防止自訴人濫行利用自訴程序[[:恫嚇]]被告或以之作為解決民事爭議之手段(俗稱[[:以刑逼民]])等,免除被告不必要之訟累,節省司法資源,並藉由律師代理為[[訴訟行為|訴訟行為]],提昇裁判品質。 **相關條目** * [[自訴]] * [[承受自訴]] * [[擔當自訴]] * [[自訴撤回]] {{tag>刑事訴訟法 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