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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處分

精確來說是「干預處分」,係指刑事偵查追訴或審判機關為求證據之調查、取得、保全及被告人身之確保,得使用強制手段對犯罪嫌疑人被告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為之強制措施。

故是否構成強制處分,應以有無壓抑或違反個人的自由意思,而對其個人重要之自由權利造成實質的侵害為斷。

例如 傳喚拘提逮捕羈押搜索扣押等,均屬強制處分。

類型

強制處分類型,可分為:

  • 對「人」實施的強制處分,如拘提、逮捕、羈押
  • 對「物」實施的強制處分,有搜索、扣押。

令狀原則

強制處分的發動應遵守令狀原則,也就是要有拘票押票搜索票,依據侵害人民自由、財產的嚴重程度,分別規定由法官檢察官審查,但在急迫情況下,如果等待核發令狀後再實施強制處分,恐怕對保全證據被告緩不濟急。因此,刑事訴訟法例外規定了一些沒有令狀也可以實施強制處分的類型。

例如 現行犯(第88條)及通緝犯之逮捕(第87條)、緊急拘提(捕)(第88條之1)、附帶搜索(第130條)、緊急搜索(第131條)、同意搜索(第131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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