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現證明 為德國法之法理,又稱為表見證明,是指依據經驗法則,通常有特定的事實就會發生特定的結果,則出現該特定的結果時,可以推論有該特定的事實存在。其作用在於減輕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目前在醫療糾紛、食品安全等事件中,此被認為有利於減輕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而受到重視。 意義 法院基於自一般生活經驗而推得之典型事象經過,某由一定客觀存在事實,而推斷另一於裁判具重要性待證事實之證據提出過程。 相關條目 事實說明自己法則 民法, 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