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表現證明", description=" " ~~ ====== 表現證明 ====== 為德國法之法理,又稱為表見證明,是指依據[[:經驗法則|經驗法則]],通常有特定的事實就會發生特定的結果,則出現該特定的結果時,可以推論有該特定的事實存在。其作用在於減輕[[:當事人|當事人]]的[[刑訴:舉證責任|舉證責任]]。 目前在醫療糾紛、食品安全等事件中,此被認為有利於減輕[[刑法:被害人|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而受到重視。 ===== 意義 ===== 法院基於自一般生活經驗而推得之典型事象經過,某由一定客觀存在事實,而推斷另一於裁判具重要性待證事實之證據提出過程。 **相關條目** * [[事實說明自己法則]] {{tag>民法 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