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上訴權之捨棄", description="當事人於下級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提起上訴前,向為判決的法院表示拋棄上訴權的訴訟行為。捨棄上訴權只需當事人一造向為判決的下級審法院以意思表示為之,無須徵得他造同意,就發生捨棄的效力,故為一方單獨的行為,如直接向管轄上級審法院捨棄上訴權,亦為有效。例如:原告或被告向法院陳明:「就OO事件,業經貴院於O年O月O日判決,聲請人因……,自願捨棄對該判決的上訴權」。 " ~~ ====== 上訴權之捨棄 ====== [[:當事人]]於下級審[[: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提起[[上訴|上訴]]前,向為判決的[[:法院]]表示拋棄上訴權的[[:訴訟行為]]。捨棄上訴權只需當事人一造向為判決的下級審法院以[[民法: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為之,無須徵得[[:他造]]同意,就發生捨棄的效力,故為一方單獨的行為,如直接向管轄上級審法院捨棄上訴權,亦為有效。 <wrap info>例如</wrap> [[:原告]]或[[被告|被告]]向法院陳明:「就OO事件,業經貴院於O年O月O日判決,聲請人因……,自願捨棄對該判決的上訴權」。 **相關條目** * [[上訴|上訴]] {{tag>民事訴訟法 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