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訴願決定", description="訴願機關審查後,所作成對外發生效力的審查結果,就是「訴願決定」。 " ~~ ====== 訴願決定 ====== A機關對人民甲作出[[行政法:行政處分|行政處分]](例如:不許可聘僱外籍勞工、違反勞動基準法而被處罰鍰等),甲如果認為該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的情形,並且導致甲的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甲可以向A機關的行政機關或其他法律規定的受理機關(即[[訴願機關]]、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該行政處分。 訴願機關審查後,所作成對外發生效力的審查結果,就是「訴願決定」。 ===== 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 ===== * 有利於訴願人之處分: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訴願法第82條) * 非全部有利於訴願人: \\ 訴願決定作成前,應作為之處分機關已作成之行政處分非全部有利於訴願人時,無須要求訴願人對於該 處分重為訴願,訴願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對嗣後所為之行政處分併為實體審查,如逕依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駁回,並非適法。(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