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級二審制 為便利民眾就近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採用三級二審制。 「三級」指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行政訴訟庭。 「二審」指兩個審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及收容聲請事件的第一審,並可上訴抗告至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通常訴訟程序的第一審,並可上訴抗告至最高行政法院。 相關條目 行政救濟及行政訴訟 上級法院(行政訴訟) 廢棄發回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審級制度 行政法, TAG:行政訴訟, 標籤:審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