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三級二審制", description="為便利民眾就近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採用三級二審制。 " ~~ ====== 三級二審制 ====== 為便利民眾就近提起[[:訴訟]],[[行訴:行政訴訟]]採用三級二審制。 * 「三級」指最高行政法院、高等[[法組:行政法院]]及[[地方行政訴訟庭]]。 * 「二審」指兩個[[法組:審級制度|審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行訴:簡易訴訟程序]]、[[行政法:交通裁決事件]]及[[行政法:收容]]聲請事件的第一審,並可[[:上訴]][[:抗告]]至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通常訴訟程序的第一審,並可上訴抗告至最高行政法院。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法 行政訴訟 審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