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級制度 係指規定法院審判之層級,亦即就同一訴訟事件,於下級法院審判後,經當事人上訴或抗告,再由上級法院更行審理,藉以確保審判之公正周詳、減少裁判錯誤,增進人民對司法裁判之信賴,以提升司法之公信力。 「審」是指審判救濟的程序關係,「級」是指上下級法院間的組織關係。 目的 期得審判公正 保障人民訴訟基本權利 使當事人信服 維護政府威信 統一解釋法令 我國現況 普通法院(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是採三級三審制為原則 行政訴訟現採行三級二審制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職務法庭)採行一級二審制 相關條目 民事庭 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 移審效力 羈束力 上訴(刑事) 文書證之 正當法律程序(刑事) 更為審判 金字塔型訴訟制度 原審法院 書面審理原則 移審 移轉管轄 選任辯護 立法裁量 上級法院(行政訴訟) 事實審 定讞 三級二審制 三級三審制 地方行政訴訟庭 檢察機關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釋字第384號解釋-檢肅流氓條例強制到案、秘密證人等規定違憲? 法院組織法, 憲法, 標籤:審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