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審級制度", description="係指規定法院審判之層級,亦即就同一訴訟事件,於下級法院審判後,經當事人上訴或抗告,再由上級法院更行審理,藉以確保審判之公正周詳、減少裁判錯誤,增進人民對司法裁判之信賴,以提升司法之公信力。「審」是指審判救濟的程序關係,「級」是指上下級法院間的組織關係。 " ~~ ====== 審級制度 ====== 係指規定[[:法院]][[:審判]]之層級,亦即就同一[[:訴訟|訴訟事件]],於下級法院審判後,經[[:當事人]][[刑訴:上訴|上訴]]或[[刑訴:抗告|抗告]],再由上級法院更行審理,藉以確保審判之公正周詳、減少[[:裁判]]錯誤,增進人民對司法裁判之信賴,以提升司法之公信力。 「審」是指審判[[:救濟]]的程序關係,「級」是指上下級法院間的組織關係。 ====== 目的 ====== - 期得[[:審判]][[:公正]] - 保障人民[[憲法:訴訟權|訴訟基本權利]] - 使[[:當事人]]信服 - 維護政府威信 - 統一解釋[[:法令]] ====== 我國現況 ====== * 普通法院([[: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是採[[三級三審制]]為原則 * [[行訴:行政訴訟|行政訴訟]]現採行[[三級二審制]] *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法組:職務法庭|職務法庭]])採行一級二審制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法院組織法 憲法 審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