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證之 指某項事實以文書作為證明的方法。 例如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意思就是當事人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必須以文書作為證明方法。 相關條目 舉證責任 形式的舉證責任-實質舉證責任 法定證據方法 被告、證人、文書、鑑定、勘驗 刑事訴訟法, 證據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