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舉證責任(刑事)
法源
檢察官的「實質舉證責任」,為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刑事訴訟程序中判斷被告有罪或無罪,並非單純判斷檢察官或被告(辯護人)何者的主張較為正確,而是由檢察官對於被告有罪的事實負證明責任,如檢察官無法成功為此證明,法院即應宣告被告無罪。
檢察官的「實質舉證責任」,為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刑事訴訟程序中判斷被告有罪或無罪,並非單純判斷檢察官或被告(辯護人)何者的主張較為正確,而是由檢察官對於被告有罪的事實負證明責任,如檢察官無法成功為此證明,法院即應宣告被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