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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

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係在證明一個民事判決已在某個特定時間點確定的證明書。

當法院就雙方充分攻擊防禦後的民事訴訟,作出判決後,大多數案件敗訴的當事人一方,就有在法定期間上訴的權利。當這個上訴期間期滿後,如果雙方沒有人上訴或案件本身是不得上訴,那此民事判決就會「確定」(也就是新聞用語或俗稱的「定讞」)。

當事人於終局判決後,不得就同一法律關係更行起訴,此為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違背此原則者,即為法所不許。

判決確定後,需要聲請「確定證明書」(民事訴訟法 第399條),因為強制執行聲請時需要檢附判決或裁定的「確定證明書」,此時法院是不會收取聲請費用的。原則上原來案件承辦律師,或最後案件確定審級的承辦律師,負有「義務」幫當事人聲請

民事訴訟法 第398條
  1. 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
  2. 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
民事訴訟法 第399條
  1. 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
  2. 判決確定證明書,由第一審法院付與之。但卷宗在上級法院者,由上級法院付與之。
  3. 判決確定證明書,應於聲請後7日內付與之。
  4. 前3項之規定,於裁定確定證明書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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