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 description="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係在證明一個民事判決已在某個特定時間點確定的證明書。當法院就雙方充分攻擊防禦後的民事訴訟,作出判決後,大多數案件敗訴的當事人一方,就有在法定期間上訴的權利。當這個上訴期間期滿後,如果雙方沒有人上訴或案件本身是不得上訴,那此民事判決就會「確定」(也就是新聞用語或民間俗稱的「定讞」,關於確定的時間點,曾有人誤解「確定」就是指法院判出來的那一刻,是不正確的)。 " ~~ ====== 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 ====== 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係在證明一個[[:民事]]判決已在某個特定時間點[[確定判決|確定]]的證明書。 當法院就雙方充分攻擊防禦後的[[:民事訴訟]],作出[[:判決]]後,大多數案件敗訴的[[:當事人]]一方,就有在[[法定期間]][[上訴|上訴]]的權利。當這個[[上訴期間|上訴期間]]期滿後,如果雙方沒有人上訴或案件本身是不得上訴,那此民事判決就會「確定」(也就是新聞用語或俗稱的「[[:定讞]]」)。 當事人於[[終局判決]]後,不得就同一[[民法:法律關係]]更行[[起訴]],此為[[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違背此原則者,即為法所不許。 判決確定後,需要聲請「確定證明書」(民事訴訟法 第399條),因為[[民法:強制執行]]聲請時需要檢附判決或[[:裁定]]的「確定證明書」,此時[[:法院]]是不會收取聲請費用的。原則上原來案件承辦律師,或最後案件確定[[法組:審級制度|審級]]的承辦律師,負有「[[:義務]]」幫當事人[[:聲請]]。 <WRAP box> == 民事訴訟法 第398條 == - 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上訴合法要件|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 - 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 </WRAP> <WRAP box> == 民事訴訟法 第399條 == - 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 - 判決確定證明書,由第一審法院付與之。但卷宗在上級法院者,由上級法院付與之。 - 判決確定證明書,應於聲請後7日內付與之。 - 前3項之規定,於裁定確定證明書[[:準用]]之。 </WRAP> **相關條目** * [[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tag>民事訴訟法 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