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簡易訴訟程序(行政)", description="各個訴訟事件的情節有輕有重,對於情節較單純、或本質上適宜迅速終結的訴訟事件,行政訴訟法規定有該類事件要踐行的訴訟程序,就是簡易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 " ~~ ====== 簡易訴訟程序(行政) ====== 各個[[:訴訟|訴訟事件]]的情節有輕有重,對於情節較單純、或本質上適宜迅速終結的訴訟事件,行政訴訟法規定有該類事件要踐行的訴訟程序,就是簡易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 ~~NOTOC~~ ===== 適用之案件類型 ===== >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1~6款: - 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 - 因不服[[行政法: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行政法:罰鍰|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 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民法:標的物|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 -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 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行政法:收容|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民法: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民法:給付|給付]]者。 - 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 訴訟標的之例外 ===== 原則上,適用簡易程序之案件為訴訟標的為40萬以下之案件;另外法院得依個案需要而增減至20萬元~60萬元;即[[:訴訟標的]]在20萬到60之間亦得由[[:法院]]依個案判斷是否適用簡易程序(行訴第229條第2項)。因[[:訴之追加]]、變更,或提起反訴導致訴訟標的超過40萬元者應移送該管高等法院(行訴第230條)。 ===== 管轄法院 =====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簡易庭(行訴第229條第1項)。 ===== 簡易程序 ===== - 由[[法組:獨任審判|獨任法官進行審理]](行訴第232條)。 - 適用通常審判程序(行訴第236條)。 - 適用簡易程序案件之上訴、抗告由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且僅限[[:裁判]]違背法令始得[[抗告]]、上訴(行訴第235條)。 - 例外: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有統一法律見解之必要時,由上訴、抗告法院(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之(行訴第235-1條)。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行政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