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description="過去為了讓民眾可以更方便提起行政訴訟,司法院推動行政訴訟「三級二審」制,在現有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外,於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現已修法,廢除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改於高等行政法院設立地方行政訴訟庭。 " ~~ ======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 過去為了讓民眾可以更方便提起[[行訴:行政訴訟]],司法院推動行政訴訟[[三級二審制|「三級二審」制]],在現有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外,於[[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現已修法,廢除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改於高等行政法院設立[[地方行政訴訟庭]]。 所謂「三級二審」,其中「三級」指行政法院由上而下分為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行政訴訟庭;「二審」則指所有行政訴訟事件均經二審終結,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為[[:法律審]]。 以[[行政法院]]受理的事件區分,[[行訴:簡易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及[[行政法:交通裁決事件]]的第一審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審(終審)為高等行政法院;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的第一審為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審([[:終審]])則為最高行政法院。 簡單的說,[[:當事人]]起訴時,如果爭執的金額或價額在40萬元以下,<wrap info>例如</wrap> 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應補稅額60萬元,但納稅義務人只對其中補徵稅額25萬元部分不服;或是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等規定,經裁罰金額在40萬元以下的事件,可在被告機關所在地對應的地方行政訴訟庭打官司。 **相關條目** * [[地方法院]] * [[高等法院]] * [[最高法院]] {{tag>法院組織法 行政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