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民事) 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審法院不能超過上訴聲明範圍做出更不利於上訴人的裁判。 例如 甲起訴請求乙交付耳環一對及戒指一枚,第一審法院判決乙應交付耳環一對,但駁回甲有關交付戒指的請求。甲因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改判乙應交付戒指一枚。假設乙對於該判決沒有提起上訴,則上訴法院審理時縱使發現甲不能請求乙交付耳環,也不能改判為駁回甲關於耳環部分的請求。 相關條目 不利益變更禁止(刑事) 民事訴訟法, 原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