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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主物先占

無主物先占係指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取得其所有權之法律事實(民法第802條)。

通說認為無主物先占係事實行為,因此雖民法第802條規定應「以所有之意思」,但其非指先占人之效果意思,而係指先占人事實上有對該物欲與所有權人立於同一支配地位之意思。且因無主物先占係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故先占人僅需有意思能力即為已足,不以有行為能力為必要。

民法 第802條

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

構成要件

  1. 須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以所有之意思係指先占人事實上有對該物欲與所有權人立於同一支配地位之意思。
  2. 須為無主物:無主物係指現在不屬於任何人所有之物。動產是否係無主物應依客觀事實加以認定,而與先占人之主觀認識無關,因此其若誤認有主之動產為無主物而先占,不能因此取得動產所有權。反之,其若誤認無主之動產為有主物而先占,並無礙於其所有權之取得。
    例如:甲因添購新傢俱而將舊餐椅棄置於門外,乙路過時心想該餐椅應係他人暫置於此,但因其正缺一張餐椅,故乙趁無人注意時將該椅搬回家中。於此情形,乙仍得依民法第802條因先占而取得餐椅所有權。
  3. 須為動產:依民法第802條規定,得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權之標的以動產為限,因此不動產所有權不得因先占而取得。
  4. 無法律另有規定:因先占而取得動產所有權,以無法律另有規定者為限。不融通物(例如:毒品、槍械)因不得作為物權之客體,故不能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權;保育類野生動物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6條,亦不得作為先占之標的;此外,他人有先占權之標的,亦不得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權。
    例如:依漁業法而對一定水面內之水產有獨占之採捕權者,非此權利人就該水面內之水產不得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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