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又稱權利之絕對發生,係因獨立之事實而取得之權利,並非基於他人既存之權利。 如以下之民法相關規定: 先占無主物而取得無主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02條) 發現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埋藏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08條) 拾得遺失物而取得遺失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07、810條) 因加工而取得添加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11條) 因善意受讓占有動產,而取得動產之所有權(民法第801條) 因取得時效而取得他人之物之所有權(民法第768~770條) 因除斥期間屆滿,典權人即取得典物之所有權(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2年,不以原典價回贖) (民法第923條) 自建取得所有權 針對犯罪行為的沒入 照價收買 相關條目 權利取得 原始取得 繼受取得 移轉繼受取得 創設繼受取得 權利變更 主體變更 客體變更 權利消滅 絕對消滅 相對消滅 民法, 權利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