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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執行

指已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之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而言。停止執行係執行程序暫不進行,停止原因消滅後,仍應繼續實施。

強制執行,以實現債權人權利為目的,自應迅速實施,以免因程序上或實體上之紛爭而長期拖延,增加當事人訟累。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指法律允許停止執行之規定而言。

停止執行之對人效力

  • 原則:停止效力之相對性,即僅於有關之當事人間發生停止執行之效力。
  • 例外:倘若係執行障礙事由等一般停止執行事由時,於所有當事人間均停止執行之效力。

已為執行處分之處理

  • 一時終止:暫不續行執行程序,已為之執行處分仍應保持。
  • 終局停止:暫不續行執行程序外,並應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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