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緩執行 係指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暫緩實施而言。本於當事人合意為之,毋庸法院裁判,與停止執行或撤銷執行須有法定原因者不同。執行程序暫不進行,債權人得隨時聲請繼續執行,故與撤回執行之聲請而終結執行之情形亦不同。 要件 須經債權人同意 須向執行法院陳明 期間 延緩期間不得逾3月 延緩執行以2次為限 相關條目 Plugin Backlinks: 沒找到任何結果。 民法, 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