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
現已改為「交通事故逃逸」罪,刑法第185-4條立法目的乃國家為使車禍事故當事人,在第一時間下車察看情形或是處理現場,因而對於「肇事逃逸」者訂有罰則。由於原本「肇事」一詞定義未符合明確性要求,經釋字第777號解釋後,將「肇事逃逸」一詞改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要求交通事故當事人負有留置現場、協助處理之責。交通事故逃逸罪之構成要件為「致人死傷而逃逸」,因此若無人受傷或死亡,即不構成本罪。
刑法第185-4條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