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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罪

指侵害社會法益,並且涉及安全的犯罪,便屬於公共危險罪。公共危險罪的範圍很廣,只要涉及公共危險都有可能觸犯公共危險罪,比如最常見的酒駕。公共危險罪屬於 「非告訴乃論」,所以被害者即使不想追究,檢察官仍須提起公訴,交由法院審判。

公共危險罪屬刑法之一章,細分不同的犯罪類型,比如放火、破壞電車、軌道、損害橋樑、脅迫駕駛者及販賣核原料等,可能造成社會危險的犯罪類型。因此,「公共危險罪的判決內容」會依據所犯罪類型、動機及結果的不同而有所差異,最高也可能處無期徒刑

公共危險罪章內容

  • 第175條 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
  • 第176條 準放火罪
  • 第177條 漏逸或間隔氣體罪
  • 第178條 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 第179條 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未有人在之建築物罪
  • 第180條 決水浸害住宅等以外之物罪
  • 第181條 破壞防水蓄水設備罪
  • 第182條 妨害救災罪
  • 第183條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交通工具罪
  • 第184條 妨害舟車及航空機行駛安全罪
  • 第185條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 第185-2條 危害毀損交通工具之罪
  • 第185-3條 不能安全駕駛罪
  • 第186條 單純危險物罪
  • 第186-1條 不法使用爆裂物及其加重結果犯
  • 第187條 加重危險物罪
  • 第187-1條 不法使用核子原料等物之處罰
  • 第187-2條 放逸核能、放射線致生公共危險之處罰
  • 第187-3條 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之處罰
  • 第188條 妨害公用事業罪、第189條損壞保護生命設備罪
  • 第189-1條 危害公共場所內保護生命設備之處罰
  • 第189-2條 阻塞逃生通道之處罰
  • 第190條 妨害公眾飲水罪
  • 第190-1條 流放毒物罪及結果加重犯
  • 第191條 製造販賣陳列妨害衛生物品罪
  • 第191-1條 流通食品下毒之罪及結果加重犯
  • 第192條 違背預防傳染病法令罪及散布傳染病菌罪
  • 第193條 違背建築術成規罪
  • 第194條 不履行賑災契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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