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放火罪 係指燒燬之原因係由於爆炸所致,亦即,藉其爆風、高熱等急烈膨脹力,致其物毀壞或焚燬之義,如單純之以火藥或煤氣等為放火之方法,並非利用其膨脹力使之炸燬者,應逕依放火罪論處,不成立刑法第176條之「準放火罪」。 刑法 第176條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3條之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 相關條目 公共危險罪 放火罪 刑法, 刑法分則, 公共危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