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公共危險罪", description="指侵害社會法益,並且涉及安全的犯罪,便屬於公共危險罪。公共危險罪的範圍很廣,只要涉及公共危險都有可能觸犯公共危險罪,比如最常見的酒駕。公共危險罪屬於 「非告訴乃論」,所以被害者即使不想追究,檢察官還是必須提起公共危險罪公訴,交由法院審判。 " ~~ ====== 公共危險罪 ====== 指侵害[[:社會法益]],並且涉及安全的[[犯罪]],便屬於公共危險罪。公共危險罪的範圍很廣,只要涉及公共危險都有可能觸犯公共危險罪,比如最常見的[[不能安全駕駛|酒駕]]。公共危險罪屬於 「[[刑訴:非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所以[[被害人|被害者]]即使不想追究,[[刑訴:檢察官]]仍須[[刑訴:提起公訴]],交由[[:法院]]審判。 公共危險罪屬刑法之一章,細分不同的犯罪類型,比如[[放火]]、破壞電車、軌道、損害橋樑、[[脅迫]]駕駛者及販賣核原料等,可能造成社會危險的犯罪類型。因此,「公共危險罪的判決內容」會依據所犯罪類型、動機及結果的不同而有所差異,最高也可能處[[無期徒刑]]。 ===== 公共危險罪章內容 ===== * 第173條 [[現住放火|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 第174條 [[非現住放火|放火失火燒燬非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 第175條 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 * 第176條 [[準放火|準放火罪]] * 第177條 漏逸或間隔氣體罪 * 第178條 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 第179條 決水浸害現非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未有人在之建築物罪 * 第180條 決水浸害住宅等以外之物罪 * 第181條 破壞防水蓄水設備罪 * 第182條 妨害救災罪 * 第183條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交通工具罪 * 第184條 妨害舟車及航空機行駛安全罪 * 第185條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 第185-1條 [[劫持交通工具|劫持交通工具之罪]] * 第185-2條 危害毀損交通工具之罪 * 第185-3條 [[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罪]] * 第185-4條 [[肇事逃逸|交通事故逃逸罪(原為「肇事逃逸罪」)]] * 第186條 單純危險物罪 * 第186-1條 不法使用爆裂物及其加重結果犯 * 第187條 加重危險物罪 * 第187-1條 不法使用核子原料等物之處罰 * 第187-2條 放逸核能、放射線致生公共危險之處罰 * 第187-3條 無正當理由使用放射線之處罰 * 第188條 妨害公用事業罪、第189條損壞保護生命設備罪 * 第189-1條 危害公共場所內保護生命設備之處罰 * 第189-2條 阻塞逃生通道之處罰 * 第190條 妨害公眾飲水罪 * 第190-1條 流放毒物罪及結果加重犯 * 第191條 製造販賣陳列妨害衛生物品罪 * 第191-1條 流通食品下毒之罪及結果加重犯 * 第192條 違背預防傳染病法令罪及散布傳染病菌罪 * 第193條 違背建築術成規罪 * 第194條 不履行賑災契約罪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