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持交通工具罪 我國劫持交通工具罪規定於刑法第185-1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第1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項、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條目 公共危險罪 世界主義 刑法,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