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工具

劫持交通工具罪

我國劫持交通工具罪規定於刑法第185-1條:

  1. 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3. 以第1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5. 第2項、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6. 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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