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劫持交通工具罪", description="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劫持交通工具罪 ====== 我國劫持[[動力交通工具|交通工具]]罪規定於刑法第185-1條: -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害|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以第1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輕微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2項、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