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 指以與損壞、壅塞相類似的方法,使人、車不能或難以往來通行,若必須通行,將使人、車可能發生危險,構成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罪。 如 在道路或高速公路上飆車追逐競駛。 刑法 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條目 公共危險 肇事逃逸 法律文言用字,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