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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執行

係指執行法院除去已為之強制處分,回復未執行之狀態。

種類

  • 個別執行處分之撤銷:就執行程序中某階段或某部份所為具體執行處分措施行為命令予以撤銷。例如撤銷標的物之查封、撤銷正在進行中之拍賣程序。
  • 個別執行程序之撤銷:就某個特定標的物所為之執行程序予以撤銷。
  • 整個執行程序之撤銷:將依整個執行名義所開啟之執行程序全部予以撤銷之謂。且此類撤銷將產生消滅所有個別執行程序之效果。

事由

  1. 因債權人之撤回執行聲請而撤銷
  2. 執行法院依職權而撤銷
    1. 強制執行欠缺開始強制執行之要件
    2. 債務人聲明異議有理由(強制執行法第13條)
    3. 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經債權人同意(強制執行法第16條)
    4. 發見執行標的物確非債務人所有(強制執行法第17條)
    5. 執行程序因債權人不為必要行為或預納必要費用而不能進行(強制執行法第28-1條)
    6. 動產、不動產拍賣有無法拍定或無需拍賣者(強制執行法第58、70、71條)
  3. 執行法院因當事人提出文書而撤銷
    1. 執行名義經裁判廢棄者
    2. 債務人已提供擔保免假執行或保全執行者

效力

  1. 執行處分溯及既往無效,且嗣後縱該撤銷執行處分裁判再經廢棄,亦無從回復執行程序,債權人僅得重新聲請執行。
  2. 撤銷之對象限於尚在進行尚未終結之程序為限。
  3. 因執行處分已生之實體效力不溯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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